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
6/30 施行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
修改刪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
113/6/30 施行
臨時停車
1.在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快車道臨時停車(保留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可供檢舉,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)
2.在交岔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
3.併排臨時停車(保留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可供檢舉)
違規停車
4.在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快車道、交岔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(保留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可供檢舉,但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)
6.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、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
其他違規
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
7.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、吸食、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
8.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;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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️記點部分修訂為1年可自費講習2次,扣抵4點。
️違規可記點限縮為當場由警察攔檢 ️
逕行舉發科技執法民眾檢舉不會記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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